大同市银行业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5-03-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同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大同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所有会员单位。

第三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协会建设的基础,是协会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会费收支原则

(一)会费收支原则上实行预算制,应遵循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根据协会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会费收取标准可以进行年度调整。调整时必须经理事会审议,并经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还应征询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并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

(四)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或征收专项活动经费。

(五)经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全部用于协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对会员的服务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收取的会费,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组成及缴纳

第六条协会会员须按年度缴纳会费。会费由基础会费和市场份额会费两个部分组成。对于风险较大或经营困难的个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收取基础会费,暂不收取市场份额会费。

(一)基础会费。基础会费主要体现会员资格平等的原则,会员单位每年基础会费均为1万元。

(二)市场份额会费。市场份额会费体现提供服务和负担会费公平对等的原则。市场份额大、业务量多、享受协会提供服务多的会员单位,应多缴纳会费。

市场份额会费计算办法。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当年的会费总额,市场份额会费依据各会员单位上年末资产总额进行测算。

会员单位会费=基础会费+市场份额会费

(三)会费标准设置为四档:一档4万元、二档3万元、三档2万元、四档1万元。

    按会费标准划分为四档,其中国有大型银行4万元、股份制银行3万元、农商行2万元、村镇银行1万元;同时,根据会员单位的市场份额确定会费的缴纳数额。(详见大同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收费明细表)

第七条会费每年计算一次。由秘书处按以支定收原则确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在入会时缴纳基础会费1万元,同时根据入会时间确定市场份额会费的缴纳数额。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业务活动成本。包括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网站及网络费、业务顾问费、差旅费、稿费、业务人员工资等;

第十条 管理费用。包括日常办公费、公杂费、资料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养老保险费、福利费等;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是指协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中的费用。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协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向会员大会报告,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为落实国家减费降负政策,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后,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缴标准降低一定比例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出现经营困难情况,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协会秘书处研究同意,可酌情减免该会员会费。

第十五条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协会应在每年6月底前发文通知各会员单位缴纳会费,会员在每年7月初至8月底之前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年中新入会会员从入会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缴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按照《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一般性的日常支出经费由秘书处掌握,专职副会长审批。

第十九条每年年终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会长、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每年向会员大会作财务工作报告和下年度预算报告,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条协会每年会费使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在各会员单位中分配,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其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大同市银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坚持勤俭办会原则,会费收支高度透明,严格使用,厉行节约。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二十二条会费使用要接受监事会以及会员单位的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对上一年度财务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前完成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审计。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应由相关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逾期未缴纳的,由协会下发催收通知,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会费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会员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两个月并经两次以上催缴,仍不缴纳的,除按第十三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由协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抄报会员单位的上级部门和银行业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特殊情况提出缓缴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同意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费收缴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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