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和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大同市银行业协会权益维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权益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权益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促进和协助会员强化资产风险防范和预警,运用行业合力防止和打击逃避金融债务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权益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遵循合法、平等、民主、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权益工作委员会是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的工作机构,在协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权益工作委员会对外以协会的身份和名义联系和开展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会议制度
第四条 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同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由派出单位另行委派。
第五条 权益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审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等情况,委员会通过补选产生新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权益工作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五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至少有一项提案,即可以召开。
第七条 权益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若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所在单位须授权派员参加,否则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
第八条 权益工作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磋商议事和审议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特殊情况下一般事项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做出会议决议和决定其他事项,须70%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委员80%以上的多数票通过方能有效。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
第九条 权益工作委员会闭会期间协会秘书处有关部门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协会秘书处派联络员参加。
第十条 权益工作委员会一般会议费用由协会统一解决。各项培训、考察、业务推介等活动费用由参与单位分担。
第三章工作 职 责
第十一条 权益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代表协会行业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审议、制定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和打击制裁逃避金融债务行为方面的公约和实施细则;
三、审定协会警示、通报、曝光的逃避金融债务企业名单,提出制裁方案和措施;
四、协调会员单位在维权中的统一行动;
五、协调联络司法机关促进金融案件审理,加大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
六、定期通报行业相关动态和信息,研讨重点和难点问题,接受会员相关咨询,为行业维护债权提供指导和建议;
七、负责开展债权维护方面的培训和对外交流;
八、协助落实金融监管机构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的决议和文件规定;
九、负责落实协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 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指定部分会员单位派人组建临时专家组。负责指导专家组实施专题调研,拟定和提出预案,提交会议审议;
三、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落实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五、督办并组织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
第四章 权利、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 权益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出席权益委员会会议,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涉及本专业活动的参与权和主张权利;
三、向委员会陈述意见的权利。
四、参加权益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依法合规参与权益委员会活动,履行既定角色的应负责任。
二、遵守工作规则,执行会议决议和决定事项。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委员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四、未经委员会许可,禁止将本专业业务活动提供的商业秘密资料向外界透露。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罚
权益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则,影响权益委员会正常工作的,协会协调派出单位更换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经权益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权益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