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大同市银行业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和《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设立大同市银行业协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服务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领成员单位规范服务行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行业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大同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遵循合法、平等、民主、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服务工作委员会是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的下设工作机构,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大同银监分局和大同市社团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会议制度
第五条 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由服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同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继任者担任。
第六条 服务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负责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服务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五个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并至少有一项提案,即可以召开。
第八条 服务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到会,须授权派员参加,否则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视为弃权。
第九条 服务工作委员会以全体委员会议的方式进行磋商议事和审议表决,每位委员均享有一票表决权。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作出会议决议和决定相关事项,须70%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委员的80%以上的票数通过方有效。会议所议事项须做会议记录,重要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对成员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服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服务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组织推广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服务规范,引领成员单位在服务管理中自觉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合规地开展文明规范服务工作,实现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共同提高。
3、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的管理,负责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制定行业年度文明规范服务工作规划;负责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服务明星以及其他服务类创先争优活动等先进典型的评比、检查和宣传推广工作。
4、负责建立服务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协调成员单位认真遵守执行《中国银行业服务公约》;负责检查评估成员单位执行服务公约和文明规范服务管理办法的情况;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对于服务的投诉。对违反有关服务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自律性处罚意见。
5、参与政府及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服务和相关决策的论证、调研,代表成员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6、代表成员单位向有关部门反映影响和制约银行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
7、协调成员单位之间在开展服务工作方面的提议,公正、合理解决相关工作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业内服务环境。
8、协调成员单位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成员单位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自觉维护会员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为成员之间和谐交流、合作共赢提供平台。
10、开展符合本工作委员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职责:
1、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本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2、组织落实、协调本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督办并组织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服务工作委员会处理行业内部相关事务,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向服务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5、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组织服务工作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的各项履职;
2、组织召开服务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3、组织落实服务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
4、负责制定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计划;
5、负责接受成员单位情况反映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服务的投诉;负责收集、提供成员单位服务方面的信息。
6、负责组织对成员单位文明规范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和综合测评。
7、负责草拟对成员单位违反行业服务公约行为的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服务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
(一)大同市银行业协会拨付;
(二)举办重大活动以及相关培训、考察等,经本会决议,可向参与成员单位收取专项活动费用。
第四章 终止
第十五条 本服务工作委员会因以下原因之一终止:
(一) 经服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决定解散服务工作委员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二) 经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服务工作委员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理事会监督领导下做好善后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服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经大同银监分局备案同意,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大同市银行业协会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二○一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