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银行业协会 协调发展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9-1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和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定,设立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协调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为有效发挥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协调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会与各会员单位日常工作的联络和沟通,增强各会员单位之间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和保障协会工作的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是协会的专业工作委员会,执行协会章程,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大同银监分局和大同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会议制度

第四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是协会的下属机构,其成员由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办公室主任(或一名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员)组成。会员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会委员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正常进行。因工作变动,需更换委员会委员的会员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协会备案。

第五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协会理事会审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协会秘书处委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协调工作委员会联络员。

第六条    建立会议制度,协调工作委员会会议分例会和专题会议两种。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视工作需要临时决定。

第七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若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所在单位须另行派员参加。
    第八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磋商议事和审议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特殊情况下一般事项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做出会议决议和决定其他事项。须70%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委员80%以上的多数票通过方能有效。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后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
    第九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邀请大同银监分局派员指导。
    第十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闭会期间协会秘书处有关部门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遵守《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章程》,了解协会工作性质,热心协会事业,宣传协会职能,加强行业队伍建设,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及时向会员单位领导汇报协会及协会理事会近期工作要求;同时向协会通报会员单位主要领导人、法定代表人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
  (三)配合协会督促会员单位落实行规行约,负责收集、整理会员单位在贯彻协会章程、公约、决议等要求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会员单位领导和协会秘书处报告,以求得妥善解决;
  (四)负责做好会员单位各部门之间落实协会工作任务的协调事宜,并督促会员单位按时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
  (五)研究、反映会员单位对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协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工作调研,积极向协会提供行业信息、资料,协助协会制定相关规定,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六)按协会章程规定积极做好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交纳和催办工作,督促会员单位信息员报送相关信息,原则上每月3至4篇,协会将根据要求在《大同银行业简报》上给予宣传报道;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牵头做好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确保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并负责组织准备有关会议材料;
  (三)负责落实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协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五)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四章 考评与表彰

第十三条   协调工作委员会委员对各会员单位委员的工作情况考评,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上缴会费情况、协调工作委员会决定的工作、协会秘书处交办的工作等。
  第十五条 协会将在协调工作委员会会议上,评选委员会年度工作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协调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经大同银监分局备案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协调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             

二○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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