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大同市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和大同市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定,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设立大同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是大同市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会员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银监分局的指导。
第五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会议制度
第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自律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经向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自律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即可成为自律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磋商议事和审议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特殊情况下一般事项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做出会议决议和决定其他事项。须70%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委员80%以上多数票通过方能有效。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后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共享行业自律信息;
(五)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会议决议;
(二)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自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自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自律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合规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委员,代表成员参加会议,指定一名联络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系人,报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委员报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委员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贯彻落实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组织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二)依据章程和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执行,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合规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监测,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约束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审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等情况,自律工作委员会通过补选产生新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由会长单位推荐。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牵头做好自律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确保自律委员会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负责组织研究、确定自律委员会会议的待议事项;
(三)主持召开自律委员会会议;
(四)自律工作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自律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须报协会理事会审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大同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